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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教務處

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99年  8月23日  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學生提昇英語能力,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除修習規定之外語課程外,尚應通過本校外語中心 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以下簡稱英檢)。

第 三 條  本校辦理之英檢考試方式、考試時間、通過標準等另行公告。

第 四 條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參加以下校外各類英語檢定考試,達合格標準者,

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

 

 

檢定考試名稱

合格標準

1.多益測驗  (TOEIC)

500分(含)以上

2.全民英檢  (GEPT)、網路全民英

檢(NETPAW)、全球英檢(GET)

中級初試(含)以上

3.托福  (TOEFL)

*紙筆型態  (PBT):  424分(含)以上

*電腦型態  (CBT):  114分(含)以上

*網路型態  (IBT): 37分(含)以上

4.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第一級  140分(含)以上

5.雅思(IELTS)

3.5級(含)以上

第 五 條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參加全國大專盃各類英語比賽,獲得前三名,經外

語中心審查確認者,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

第 六 條  通過本校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者,由外語中心統一造冊彙送教務處註冊組。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學生,應於四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二週,

持有效成績單或證明文件經外語中心審查通過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通過本校外語中心辦理之英檢或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學生,註冊組應

於其成績單上加註「通過英語能力檢定」。

第 七 條  未通過本辦法規定之英檢者,應自三年級起修習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英語

檢定」或「實用英文」等相關英檢替代課程 2學分。修課未及格者,應繼續

選修英檢替代課程至通過為止。修得英檢替代課程學分者,註冊組應於其成

績單上加註「修習英檢替代課程合格」。

第 八 條  修習第七條英檢替代課程之2學分,可採計為校定共同選修課程學分數。

第 九 條  本校各學系自訂定之英語能力標準高於本辦法者,經教務會議認可,以各學

系之規定為準。

第 十 條  學習障礙者,持有證明文件,其英語能力檢定,得另訂辦法規範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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