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99年 8月23日 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學生提昇英語能力,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除修習規定之外語課程外,尚應通過本校外語中心 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以下簡稱英檢)。
第 三 條 本校辦理之英檢考試方式、考試時間、通過標準等另行公告。
第 四 條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參加以下校外各類英語檢定考試,達合格標準者,
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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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名稱 |
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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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益測驗 (TOEIC) |
500分(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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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民英檢 (GEPT)、網路全民英 檢(NETPAW)、全球英檢(GET) |
中級初試(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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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福 (TOEFL) |
*紙筆型態 (PBT): 424分(含)以上 *電腦型態 (CBT): 114分(含)以上 *網路型態 (IBT): 37分(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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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
第一級 140分(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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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雅思(IELTS) |
3.5級(含)以上 |
第 五 條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參加全國大專盃各類英語比賽,獲得前三名,經外
語中心審查確認者,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
第 六 條 通過本校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者,由外語中心統一造冊彙送教務處註冊組。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學生,應於四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二週,
持有效成績單或證明文件經外語中心審查通過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通過本校外語中心辦理之英檢或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學生,註冊組應
於其成績單上加註「通過英語能力檢定」。
第 七 條 未通過本辦法規定之英檢者,應自三年級起修習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英語
檢定」或「實用英文」等相關英檢替代課程 2學分。修課未及格者,應繼續
選修英檢替代課程至通過為止。修得英檢替代課程學分者,註冊組應於其成
績單上加註「修習英檢替代課程合格」。
第 八 條 修習第七條英檢替代課程之2學分,可採計為校定共同選修課程學分數。
第 九 條 本校各學系自訂定之英語能力標準高於本辦法者,經教務會議認可,以各學
系之規定為準。
第 十 條 學習障礙者,持有證明文件,其英語能力檢定,得另訂辦法規範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doc
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