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
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高(一)字 第 0 九 九 0 一 四 五 六 八 五 C 號 函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招 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訂定「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學程採單獨招生方式辦理,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成立
「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主要執掌招生工作事項之訂定、招生簡章之審議以及議定最低錄取標準及正、備取名單等,並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 則辦理甄試事宜。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依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 核作業要點」招收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招生對象為 已獲取與本班相關之學士以上學位,欲再修讀其他學士學位者。
第 四 條 報考資格為國內各技術校院或大學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應屆畢業生(須服畢 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並符合招生簡章規定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本招生入學考試。
第 五 條 招生班別及名額經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招生班別之課程設計須對焦產業需求,培養跨領域人才,以促進就業或強化職場能力為導向。
第 六 條 甄試方式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主,包括在校成績、學習計畫、競賽/
證照及其他特殊表現等,必要時得辦理實作或面試。
第 七 條 招生班別、修業年限、上課時間、課程設計、招生名額、報名日期、 報名地點、報名方式、甄試地點、甄試時程、錄取方式、成績複查、 錄取公告、錄取通知、申訴辦法等均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 八 條 錄取學生註冊後並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 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上將加註
「學士後○○○學程」字樣。
第 九 條 學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本委員會申訴, 經裁決後再函覆說明處理結果並依其執行。
第 十 條 本校人員如有三親等內親屬報考,應主動迴避參與試務。參與人員 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本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合計 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之 迴避原則。
第 十一 條 學生經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 資格。
第 十二 條 報名學生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終結為止。
第 十三 條 本委員會經費收支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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