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真理大學教務處

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

 

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高(一)字 第 0 九 九 0 一 四 五 六 八 五  C  號                  函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招 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訂定「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學程採單獨招生方式辦理,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成立

「真理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主要執掌招生工作事項之訂定、招生簡章之審議以及議定最低錄取標準及正、備取名單等,並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 則辦理甄試事宜。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依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 核作業要點」招收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招生對象為 已獲取與本班相關之學士以上學位,欲再修讀其他學士學位者。

第  四  條  報考資格為國內各技術校院或大學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應屆畢業生(須服畢 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並符合招生簡章規定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本招生入學考試。

第  五   條   招生班別及名額經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招生班別之課程設計須對焦產業需求,培養跨領域人才,以促進就業或強化職場能力為導向。

第  六  條  甄試方式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主,包括在校成績、學習計畫、競賽/

證照及其他特殊表現等,必要時得辦理實作或面試。

第  七   條   招生班別、修業年限、上課時間、課程設計、招生名額、報名日期、 報名地點、報名方式、甄試地點、甄試時程、錄取方式、成績複查、 錄取公告、錄取通知、申訴辦法等均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  八   條   錄取學生註冊後並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 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上將加註

「學士後○○○學程」字樣。

第  九   條   學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本委員會申訴, 經裁決後再函覆說明處理結果並依其執行。

第  十   條   本校人員如有三親等內親屬報考,應主動迴避參與試務。參與人員 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本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合計 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之 迴避原則。

第 十一 條  學生經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 資格。

第 十二 條   報名學生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終結為止。

第 十三 條   本委員會經費收支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