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辦法
真理大學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辦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教育部台體(一)字第 0940155996 號函核准備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二 月 六 日 教 育 部台體(一)字第 0960019600 號函准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培育體育運動人才、提昇運動風氣,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
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以及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
法第十六條,訂定「真理大學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辦理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第二條 為辦理本項招生工作,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組成招生委員
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
章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三條 招生學系及其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本校當學年度招生總量內,報
請教育部核定,其配置比例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本項招生之缺額得回流併入當學年度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內。
第四條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本項考試,經錄取後修讀本校學士學
位:
一、符合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
運動績優資格或曾代表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運
動會、全國運動會及高中體育總會、大專體育總會、全國體育總會
舉辦之正式比賽,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任高中、職(含)以上學校運動代表隊員,持有學校證明文件。
第五條 招生方式:
一、本項招生兼採學、術科考試,必要時並得以書面審查、面試、實作…
等方式進行。各項成績採計方式及所佔比例明訂於招生簡章。面試
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二、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三、參與招生工作相關人員為考生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四、本項招生之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六條 錄取原則:
一、由招生委員會訂定術科成績檢定標準及最低錄取標準,按報考時之
運動種類,依考生總成績之先後順序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
總成績相同時,應依簡章所訂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總成績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術科成績未達檢訂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
取。
二、考生錄取後,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者,得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七條 本項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由招生委員會議決,並將會議紀
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入學前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校內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八條 爭議事項處理:
為確保考生權益,本校於招生委員會下設爭議事項處理小組,受理招生
糾紛事宜之申訴,考生如對招生事宜存有疑義,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
日內向該小組提出書面申訴,該小組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
要時應提請招生產生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
行政救濟程序。
第九條 有關各學系詳細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分別詳列於
招生簡章。
第十條 錄取學生須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 由備取生依序遞補。已報到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 入學資格,應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招生簡章暨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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