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招生規定
真理大學招生規定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5 月 3 0 日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1000088496 號函核定 一、本校為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及進修學士班招生入學考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暨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要點訂定「真理大學招生規定」(以 下簡稱本規定)。
二、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依大學法第 二十三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學士班入學並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2.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應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得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
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4.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報考大學二年制同等學力資格者,得報考前項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其資 格得準用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歷(力)資格認定基準規定辦理。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報考學士班 及進修學士班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
三、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提報教育部,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各學制班別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如 甲、乙、丙等組)。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
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有特殊 需求者,得專案報部核定。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 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系(組)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定明於招生簡章。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 定之新生總數。
(三)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 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得因性質不同選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 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於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 申請條件由各系(所)自定;甄試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進修學士班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定科目考試成 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請入學。
五、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 博士班:由本校酌情訂定。
(二) 碩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三十日前放榜。其辦理甄試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三) 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 則。
(四) 進修學士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五)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於寒假或暑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六、放榜前應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
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 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 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簡章中應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 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 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
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七、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經依招生簡章規定循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據,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 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八、辦理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 為維護考試之公平與公正,參與招生考試相關工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自行申請廻避。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有保密義務,不得循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 者依法訴究。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 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九、本校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得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成招 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應依下列規定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
(一) 報考資格:
1.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含操行)成績等。
3.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規定繳交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4.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5.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二)招生名額:
1.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2.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不含學籍分組) 招生名額,得於教育部核定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是否流用,於招生簡章定之。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 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 日公告。
(四)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 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應明列於
招生簡章中。
(六)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並將個人 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七)招生簡章中應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正取學生最後一 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八) 特種生規定:
1.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 不予優待之規定。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2.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 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3.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 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應明定於招生 簡章中。
十、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進修學士班及在職 專班之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或在職專班字樣,由本校自行規定。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所設班別切合地 區特殊需求且當地無相關大學科系(所),其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齊備, 經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招收特種生,其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另定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者, 依其規定辦理。
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十四、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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