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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教務處

公告真理大學九十八學年度學則修正條文

 

真理大學學則修正條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十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

第 0 九 八 0 一 三 五 九 四 九 號函 准 修 訂

第 十 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完成選課及繳交註冊費用者,即為註冊完成。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應依註冊請假實施辦法辦理請求延期註冊(註冊請假以二星期為限)。註冊請假實施辦法另行訂定。

      學生可依規定申請就學貸款或減免學雜費,其標準及辦法另行公布;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或減免學雜費不符規定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各費,逾期未補繳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

      學生未請假或經准假延期註冊截止尚未註冊,除報准休學者外,應予退學。

延修生之缺修課程, 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始開設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反之應於第二學期申請休學,若未辦理休學,應至少選修一個科目,否則應予退學。

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應向學校繳納之款項未繳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給學位證書。

第 十四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二年制在職專班以兩年為原則。學生修滿各該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四年制至少一二八學分,二年制在職專班至少七十二學分,方得畢業。

      如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經審查未通過者,仍應註冊選課,且不得低於最低限修學分,(但二年制在職專班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係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八十分以上,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

      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學年為限,如修讀雙主修者,至多得再延長一學年;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學年。

      校定通識科目、院共同必修科目、各學系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度由本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成績雖已及格,但有下列情形者不給學分:

一、全學年修習科目,僅修得一學期學分者,或未符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修習下學期課程者。

二、有先後修習順序之科目,未依先後順序修習者。

三、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者。

      但因情況特殊經開課單位核可送教務處備查者,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第 三十 條 本校在學學生如認為所修系組與興趣不合或適應有困難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但招生簡章明訂入學後不得轉系者,從其規定);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具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轉系以兩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年限併計。

      申請轉系學生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依本校行事曆排定日期,填具申請表連同已發佈之在校各學期成績向教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有關轉系之詳細規定,另以「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未經核准轉系之前務必修習本系必修之科目不得退選,擅自退選者該科目之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四條  一、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向教務處申請辦理休學,一次以一學年為原則,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提請教務處核准後,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一學年。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二、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本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其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三、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得檢具相關證明申請休學,其休學期間不列入休學期限,休學期滿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申請復學。

四、學生辦妥休學手續後,如已逾兩週,或其兵役緩征,儘後召集經向縣市兵役單位已報離校者,不得請求撤銷。

五、休學手續自教務處受理申請日起學生應於一週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以自始未申請休學論。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至遲應在該學期期末考試前一週辦理(畢業班學生及延修生應於畢業考前一週辦理)並完成休學程序,逾期不准申請(依學生申訴制度提起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須另為處分,致需補辦休學手續者,不在此限)。

      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繳還休學證明書。其因病休學者,須檢附健保局特約區域級以上醫院之健康證明書,經核准後方得復學。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退學:

      一、研究生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提出論文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第七十三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辦妥離校手續(繳回學生證並繳清相關物品與應繳費用)後,由本校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合於前條規定之博士班研究生,辦妥離校手續(繳回學生證並繳清相關物品與應繳費用)後,由本校發給博士學位證書。

      逕行修讀博士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碩、博士班研究生依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論文審定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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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真理大學九十八學年度學則修正條文 說明: 1.所有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學年度起適用。     2.本修正案奉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台高(二)字第0980135949號函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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