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
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六八二五三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養,特依據「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 二 條 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學期後,已修達就讀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就各系(所)規定申請參加資格考核,並應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通過。
第 三 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得辦理一次,由各系(所)自訂考核日期受理申請並承辦之。
第 四 條 各系(所)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組織委員會辦理有關考核事宜。委員會組成與資格考核方式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第 五 條 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應令退學。
第 六 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由各該系(所)通知教務處登錄於成績表。
第 七 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候選人之他項要件者,始得由各系(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併同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送教務處備查。
第 八 條 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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