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真理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教育部
台高(二)字第0九六00九九九0六號函准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國內以教育部立案之各大學及獨立學院之系、所、院、學程為範圍。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國內他校開設之課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修讀之課程以本校已停開之必選修或系、所、院、學程所訂畢業學分以外之科目為限(但情況特殊,經依校內程序申請核准者除外),且應徵得所屬系、所、院、學程主管之同意。
二、每學期(含寒、暑假)修習他校學分以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兩科目為限(但經核准修讀外校輔系或外校加修學系者不在此限),另博、碩士班研究生在校期間校際選課之總學分以不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三、申請時應填具選讀學校校際選課單並依該校規定辦理繳費及選課手續,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修讀科目時間衝堂。凡經查出衝堂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四、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含他校修課學分數)之限制及其他各項選課規定均比照本校學則及選課須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赴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修習課程,除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於出國前提出擬修習課程之申請,經所屬系、所、院、學程主管同意;學士班學生得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之限制。
二、學生若以在學身分至國外修讀者,其所修科目、學分、成績均登錄為本校相當學期學業成績,且成績換算依下列各目辦理,惟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由所屬系、所、院、學程審定(不得超過系、所、院、學程規定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的三分之二):
(一)如係學期(Semester)制學校以承認其原有學分(Credit)為原則,季學期(Quarter)制學校之學分數(Credit Hour)則以授課18小時為1學分為原則轉換為本校學分。
(二)非百分制成績得依原校提供之轉換為百分制對照表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後登錄。
(三)原校未提供轉換百分制說明者,依下表轉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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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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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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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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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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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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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C+
|
C
|
C-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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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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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88
|
82
|
78
|
75
|
72
|
68
|
65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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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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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校為Low Pass(50分及格者),本校成績=60+(原校成績-50)×40/50。
(五)學生成績無法依第三~四目規定轉換者,得由所屬系、所、院、學程敍明理由及換算標準認定之,並送註冊組備查。
三、學生若以休學身分或寒暑假至國外修讀者,其所取得之學分或成績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 五 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並填具本校校際選課單,於本校加退選截止日期前 依本校規定辦理繳費、選課手續,逾期不予受理。學期考試結束後本校應將該生成績函送其肄業學校辦理登記事宜。
第 六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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