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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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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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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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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系學生,如認為所修系組與本人志趣不合時,得依本學校學則及本辦法規定申請轉入其他系組,但學生於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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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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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轉系學生應於每年五月下旬,填具申請表,連同已發佈之在校各學期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登記截止後,不得申請更改轉其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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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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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轉系學生於申請轉系之前,應逕至轉入系辦公室聽取系主任說明,深入了解轉入系之詳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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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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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系申請書及成績單由教務處送轉入系作為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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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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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系得以口試、筆試等方式審查申請轉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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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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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審查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列冊,送交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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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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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轉系之學生名冊於七月中旬前公佈,學生於註冊時應至轉入系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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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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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系以兩次為限,同一學年經核准轉系後不得再申請回原系或轉入其他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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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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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學生轉系辦理注意事項由教務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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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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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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